工程起重機使用常識
發布時間:2015-01-06 來源:未知
一.起重機械常識
1.起重機械、起重機
起重機械是被廣泛地應用于各種物料的起重、運輸、裝卸、安裝和人員輸送等作業中現代工業生產不可缺少的設備。
起重機是以間歇、重復的工作方式 , 通過起重吊鉤或其它吊具起升、下降 , 或升降與運移物料的機械設備。
2.起重機械分類 (見表一)
3.起重機械的主要參數
額定起重量Gn 、跨度S、幅度L、起升高度H、運行速度V、起重力矩M、軌距k、基距B、輪壓p、工作級別等。
4.起重機構造標準用語
(1).鋼結構:主梁、端梁(橫梁)、小車架、支腿、下橫梁、起重臂、平衡臂、立柱、門架、拉桿、塔身、走臺和司機室 等。
(2).傳動機構:起升機構、運行機構、回轉機構、變幅機構和頂升機構等。
(3).電氣系統:手持控制器、主令控制器、導電裝置、電纜卷筒、電阻箱、變頻器和控制柜等。
(4).主要零部件: 吊鈞、抓斗、起重電磁鐵、鋼絲繩、環鏈、滑輪、卷筒、制動器、車輪和軌道等。
5.起重機安全裝置
上升高度限位器、運行限位器、緩沖器、錨定裝置、夾軌器或防風鐵鞋、安全鈞、防后傾裝置、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和防碰撞裝置等。
二.起重機械工作特點及存在危險因素
1.起重機械通常具在龐大的結構和比較復雜的機構,作業過程中常常是幾個不同方向的運動同時操作, 技術難度較大。
2.能吊運的重物多種多樣,載荷是變化的。有的重物重達上百噸,體積大且不規則,還有散粒、熱融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等,使吊運過程復雜而危險。
3.需要在較大的范圍內運行,活動空間較大,一旦造成事故,影響的面積也較大。
4.有些起重機械(僅指施工升降機等),需要直接載運人員做升降運動,其可靠性直接影響人身安全。
(表一)起重機械的分類
輕 重 機 械 分 類 輕小型起重設備 起重葫蘆 如: 電動葫蘆
懸掛單軌系統 如: 單軌葫蘆
其它
橋架型起重機 橋式起重機 如:電動單梁起重機
懸掛單梁起重機
葫蘆雙梁起重機
雙梁橋式起重機
門式起重機 如:葫蘆門式起重機
單主梁門式起重機
雙主梁門式起重機
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
岸邊集裝箱門式起重機
半門式起重機 如: 半門式起重機
臂架型起重機 懸臂起重機 如: 柱式懸臂起重機
流動式起重機 如: 汽車起重機
輪胎起重機
履帶起重機
塔式起重機 如: 固定式塔式起重機
門座起重機 如: 港口門座起重機
其它 如: 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
其它起重機械 纜索起重機 如:固定式纜索起重機
施工升降機 如:施工升降機
擦窗機 如: 擦窗機
其它 如: 高處作業吊籃
5.暴露的活動的各部件較多,且常與作業人員直接接觸,潛在許多偶發的危險因素。
6.作業環境復雜,如涉及企業、港口、工地等場所,涉及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等環境危險因素,對設備和作業人員形成威脅。
7.作業中常常需要多人協同配合 , 對指揮者、操作者和起重工等要求較高。
根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每年起重傷害事故的因工死亡人數占全部工業企業因工死亡總人數的 15% 左右。為了保證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國家將它列為特種設備加以管理,許多企業都把管好起重設備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關鍵環節。
三.起重機械使用安全要求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b.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或報警;
C.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
d.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e.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拉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
g.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當風力大于6 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 ;
h.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警示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安全技術要求
(1).有下述情況之一時 , 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
a.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b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c.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d.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Limit position限住器停車 ;
b.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
c.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
d.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
e.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
f.無下降Limit position限位器的起重機 , 吊鉤在低工作位置時 , 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g.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MIN距離不應小于表二的規定;
h.流動式起重機 , 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對無反接制動性能地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表二)與輸電線的MIN距離
輸電線路電壓V(kV) <1 1~35 ≥60
Min距離(m) 15 3 0.01(V-50)+3
(3)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 ; 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 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4).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a.指揮信號應明確 , 并符合規定;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C.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直支承裝置;
f.多人綁掛時 , 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安全檢驗和檢查周期要求
(1).下列情況應對起重機按有關標準檢驗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兩年進行一次;
b.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 ;
c.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d.經過暴風、地震和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和機構的重要性等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2).工作繁重、環境惡劣時,經常性檢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定期檢查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起重機的事故起因、預防及處理
1.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原因主要包括人的因素和設備因素兩個方面,其中人的因素主要是由于管理者或使用者心存僥幸、省事和逆反等心理原因從而產生非理智行 為,物的因素主要是由于設備未按要求進行設計、制造、安裝、維修和保養,特別是未按要求進行檢驗,帶 "病"運行,從而埋下安全隱患。
占比例較大的起重機事故起因主要有 :
a.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如超載或未確認吊運物品重量,斜拉斜吊,吊重下站人、吊重捆扎不可靠 , 吊鉤掛鉤不可靠和操作人員不具備資格等;
b.設備安全保護裝置未裝或失效。如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防脫鉤裝置、運行限位器等未裝或失效,設備接地或接零不可靠,漏電保護不可靠等;
C.檢查、檢驗工作未按要求進行。如未建立并執行定期檢查制度 (班前檢、周檢和月檢等), 未按要求報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導致設備帶 " 病 ";
d.檢修作業時無安全監護人員或無警示牌。如相鄰設備運行未監護,地面供電開關未掛警示牌等;
e.使用維修等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防護勞保用品;
f.塔式起重機安裝或拆卸未按規定程序進行;
g.汽車起重機作業時未能保證設備及吊運物品與作業環境中電線的安全距離。
2.針對起重機事故的各種起因,使用單位應與制造、安裝和維修單位以及起重機械監察部門、監督檢驗機構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工作,貫徹各項檢驗制度,消除安全隱患,MAX限度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使用單位必須至少做好以下工作:
a .切實加強安全思想工作,從安全工作人員到操作、維修和檢查人員都要培養安全意識,自覺避免不安全行為;
b.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 杜絕違章操作;
C.制定完善的檢查、檢驗制度并嚴格執行;
d.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3.起重傷害事故的處理
起重傷害事故的處理,一般可分為事故現場處理、事故詳情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結案等五個階段 , 事故所在單位應注意:
1).發生起重傷害事故后,所在單位必須盡一切可能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應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可能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等,均不得人為地破壞,如果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必須做好標志、照相和詳細記錄。
2).在處理現場的同時,所在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概況,用電話、電報或其他快速辦法報告當地安全監督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
3).對事故原因及責任分析清楚后,即應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1).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的事故,包括 :
a.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使職工無幸可循;
b.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職工未取得合格證,即令上崗作業;
C.起重設備未進行定期檢修,未經安全檢驗合格,或設備存在缺陷仍允許使用;
d.明知設備在不安全環境中作業,而不采取防護措施。
(2).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責任的事故,包括 :
a.違章指揮 , 違章作業 , 玩忽職守 ;
b.發現緊急情況未報告 , 未采取緊急措施 ;
c.不服從管理 , 違反勞動紀律 , 擅離職守或擅自升動設備。